《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加强中介服务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监管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5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省委、省政府政务服务改革部署,结合河北省行政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设计、勘察等中介服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省统一开发建设的,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管,提供高效便捷中介服务的全省网上综合服务平台。

  中介超市开展的中介服务不包括达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限额的中介服务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中介服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管理,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原则运营维护,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水平。

  第四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进驻、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选取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对各类已取消资质(资格)审批管理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设置资质(资格)限制。

  第六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计划,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机构库、统一中介服务项目信息库,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中介服务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入驻、退出机制;指导和检查市县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工作,对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市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全省中介超市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动态调整完善区域内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承担市级中介超市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退出和服务评价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县级做好中介超市管理运营工作。

  (三)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梳理编制和动态调整本级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配合省市做好中介超市管理运营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梳理编制和动态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资质(资格)等要素,优化中介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参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调整程序,在“五级四同”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及时调整更新;

  (二)加强入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协调沟通国家和外省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共享监管信息;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中介服务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监管;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异议,查处入驻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

  第九条 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要推动中介超市系统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河北”以及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中介超市提供信用核查、信用公示等服务。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本行业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遵守中介超市的管理规定和服务守信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行业资质(资格);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未在严重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列;

  (五)出具的服务成果文件应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入驻申请需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主管部门、注册地、住所(地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应当在河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注册和实名认证,已经注册认证的用户无需在中介超市平台填报重复信息。

  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中介超市平台系统及时变更信息。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入驻的中介机构提交资质(资格)申请后,由资质(资格)批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对中介机构服务资质(资格)及相关材料一致性进行形式核查。省级部门批准的,由省级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下部门批准的,统一由市级部门组织核查。

  国家和外省批准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由省级资质(资格)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核查。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应当将本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资质(资格)信息推送至省电子证照库,中介超市平台依托省电子证照库实现资质(资格)信息的自动核实校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河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注册和实名认证,已经注册认证的用户无需在中介超市平台填报重复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中介超市平台系统及时变更信息。项目业主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遵守中介超市相关管理规定,严禁使用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平台选取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直接选取。对允许直接选取的项目,项目业主发布需求公告后,直接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取1家,该中介机构可选择同意或拒绝。

  (二)择优选取。项目业主设定选取基本条件(包括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息完整度、服务数量、成交金额、服务报名参与度、服务评价满意度、服务时间提速率等),平台从报名中介机构中择优筛选不多于5家,项目业主从报名参选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或自主选取1家中介机构。

  (三)均价选取。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平台报价(报价不超过3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报价最接近平均值(报名机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中介机构为最终中选机构。在中介机构报价时,如出现高于平均值的报价和低于平均值的报价,且分别与报价平均值的价差相同时,选取低于平均值的报价金额为最终中选价格。如出现多个中选价格相同时,项目业主可随机或自主选取1家中介机构。

  (四)竞价选取。项目业主确定中介服务项目初始报价(最高报价)和最低限价。在报名参与比选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通过平台竞价方式,依据最低的3个报价自动筛选所有中介机构,项目业主随机或自主选取1家中介机构。

  (五)邀请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平台向中介机构库中符合条件的不少于5家中介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中介机构可选择同意或拒绝参与比选,项目业主通过竞价选取确定1家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发布需求公告,需在平台填写审批项目基本信息和中介服务需求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名称、内容及中介服务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完成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质量标准、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等中介服务项目需求信息;

  (三)项目业主采取的中介机构选取方式;

  (四)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选取截止时间;

  (五)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需求信息,中介超市平台生成项目需求公告,项目业主应立即在中介超市确认发布。

  项目需求公告发布后,不能修改项目基本信息、选取方式等信息。如需修改中介服务项目需求信息,项目业主应于报名截止前一次性补正,补正之后报名截止时间自动顺延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项目需求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采用择优选取、均价选取、竞价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服务项目的,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日。

  项目业主超过选取截止时间未选取的,中介超市平台自动终止中介服务项目选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不得参与同一中介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不得采取直接选取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后,仅有1家机构报名的,项目业主应再次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发布两次或以上公告后,仍仅有1家机构报名的,项目业主可直接确认该机构中选。

  第二十五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当在1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平台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向中选中介机构发送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报名条件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项目需求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或者在中介超市平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有违法犯罪行为生效司法判决的,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超市平台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据材料,说明取消其中选资格的理由,中介机构可选择同意或拒绝取消。如果拒绝的,由行为发生地所在市级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发布取消中选公告。如其他中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一般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上传至中介超市平台。

  合同中有依法应当保密内容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条款,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应当协商一致,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合同原件作技术处理后上传。

  第二十八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约定时限、约定质量标准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外,相关服务成果应及时上传,经中介超市平台共享至相应的审批平台。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项目业主与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平台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进行满意度星级互评。满意度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系统自动将星级折合百分制评分,计算出服务项目综合评分,以综合星级公开。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入驻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异议,核查中介机构遵守入驻承诺情况,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平台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入驻中介超市或参与中介服务项目选取,严重扰乱中介超市公平竞争秩序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清退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介超市平台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获取实时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严重失信“一键核查、自动清退”。

  中介机构存在因威胁恐吓、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产生司法判决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省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统一作出清退决定。

  第三十五条 作出清退决定后,省市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应当将决定及原因、复核或申诉期限通过平台告知中介机构,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该中介机构不得在中介超市参与中介服务项目选取。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级及以上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在平台上发布公告,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中介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全省各级中介超市平台。

  第三十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和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实施选取前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机构的;

  (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中介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干预中选中介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违法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