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关于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惠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542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商行(农信联社):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决定共同推进农业经营主体普惠贷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为引领,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宁波市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信息共享、授信无感、覆盖全面、政策支持”的工作要求,推进农业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应授尽授,用信足额优惠、便捷高效。到2021年6月前完成农业经营主体普惠授信全覆盖,贷款余额逐年增长。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无感授信。农商行(农信联社)要坚持机会平等、规则公平,降低首贷门槛,完善授信管理机制,开展授信工作。给予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经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社会影响良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报送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材料等基本条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暂不授信,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不予授信。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8万元的基础信用贷款额度,并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等级分级确定最高信用贷款额度,国家级最高授信100万元,省级最高授信50万元,市级最高授信30万元,县级授信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未获示范性(或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主体实际情况,通过整合内外部信息,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村等进行授信评议,确保精准授信一户不漏,农业经营主体无感即可获得授信额度。

  (二)加强便利优惠。农商行(农信联社)要结合线下上门走访调查、线上数字金融技术,在贷款程序手续上提供便利化,并对不同示范性(或规范化)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一定的优惠利率。国家级、浙江省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50个基点,宁波市级、县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在贷款期限上,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规范用信管理。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路)、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获得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在授信额度向其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农商行(农信联社)的支行(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农商行(农信联社)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农业经营主体还可以通过农地、农机具、渔船等抵(质)押贷款或选择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区县(市)农业政策担保公司增信,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增加贷款额度,并提供相关资料。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所有资产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调查分析材料应存档保管。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建立沟通协调专班,定期沟通,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沟通协调专班由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牵头,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工作体系优势,及时通报介绍有关行业政策信息、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及示范创建情况,提供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等。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组织调研分析贷款需求情况,加强普惠贷款服务和指导,反馈农业经营主体走访、授信和用信等情况。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沟通协调机制,制订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宣传总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商行(农信联社)要充分运用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上门走访,下沉服务,深入做好普惠贷款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度,深入挖掘农业经营主体普惠贷款推广工作中的典型事例,提升普惠金融知晓率和影响力。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夏国军,电话:89187028;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联系人:黄狄,电话:87201255。

  附件:宁波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宁波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农信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宁波辖内农商行(农信联社)向宁波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规模农业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依法注册登记或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经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县级及以上示范性(或规范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规模农业经营户以自然人身份申请的不作要求);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家庭和睦,劳资关系和谐,无影响贷款安全的不良嗜好,社会影响良好;

  (四)依法合规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经营土地(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六)借款申请人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材料;

  (七)符合农商行(农信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路)、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  贷款方式:可采用信用、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发放项目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或规范化)等级给予优惠利率,国家级、浙江省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50个基点,宁波市级、县级的最低执行利率LPR加100个基点。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8万元的基础信用贷款额度,并根据规范等级区分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国家级最高授信100万元,省级最高授信50万元,市级最高授信30万元,县级授信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和未获示范性(或规范化)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主体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农商行(农信联社)的支行(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以及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共同还款承诺书;

  (三)选择担保或抵押方式的,还须提供担保人和抵押物相关信息;

  (四)应提供上一年度和当期的简易财务报表;

  (五)农商行(农信联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所有资产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调查分析材料应存档保管。当调查中发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并调减授信额度或收回用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的贴息政策具体参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和宁波市财政局下发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农商行(农信联社)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