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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推行市场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推行市场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解决无违法违规证明数量多、耗时长、多头跑等问题,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二、实施领域
在全市首批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37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粮食和招投标)、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地方金融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教育、体育、法院执行、民政、医疗保障、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知识产权领域、人防、金融、能源、公共资源交易、邮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首批37个领域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拓展一批”的原则,不断扩大覆盖领域,为更多类型的信用主体提供便利。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我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金融市场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应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应用;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项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专项信用报告仅用于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不需要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专项信用报告。
专项信用报告全市通用。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出具本县(市、区)专项信用报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开具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相关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鼓励应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具体任务及安排
(一)常态化归集违法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是做好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的基础支撑,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有关单位根据《晋城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依法依规持续做好信息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确保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市场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提供专项信用报告下载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实名登录“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可免费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做好有序衔接。2025年7月1日起,逐步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有序衔接新旧做法,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5年8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面推行市场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37个领域涉及的各个部门不再单独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发挥作用,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方案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行市场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市场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三)强化权益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对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提起异议申诉,经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本部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反馈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统一向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说明或重新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实施领域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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