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27  来源: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浏览次数:442

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支队牵头起草了《潍坊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11月24日-11月29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2643331416@qq.com

  联系电话:0536-8533163

  联系人:刘勇

  特此公告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潍坊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法治潍坊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个人或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车辆管理人是指车辆所属运输公司(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员、车辆承包人(具有车辆所有权的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员及外地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潍坊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有违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行为不认定为交通失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及交通事故信息两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准驾车型、驾驶证号、初次领证、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交通违法处罚及交通事故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记录、分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及划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事故责任信息定期进行汇总,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三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归集,定期报送至市发改委信用管理部门。

  第七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构成一般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运输企业所属营运机动车连续2个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数量超过其总量20%的;

  (五)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第八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较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照、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牌证的;

  (五)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出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

  (七)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的;

  (八)驾驶人拒绝、妨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被治安处罚的。

  第九条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罚记录,构成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信息: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二)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犯罪的;

  (四)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的;

  (五)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十年、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第三章 交通失信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条 单位及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申请查询,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依申请查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履行职责需要时,依法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查询需求。查询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规范格式,通过“信用潍坊”网站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信息,该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有效期5年。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有效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市文明办、公安、安监、教育、人社、城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应当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制度,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应当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或提供信用查询报告对参评对象进行信用审查,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个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实行交通信用审查制度,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公路货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出租车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明交通与职业准入等挂钩,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校车、工程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将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纳入潍坊市联合惩戒名单,作为银行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和作出授信决策的重要参考,予以相应贷款限制。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当事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核查,确认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提前修复相应失信记录:

  (一)因运输企业所属营运机动车连续2个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数量超过其总量20%,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后,主动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因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被认定为交通失信行为后,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主动全额履行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用记录期满后自动修复。申请提前修复并撤销公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严重失信行为不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统一提前撤销公示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公示期限不得短于6个月;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家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交通失信信息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失信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的;

  (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