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刘二虎销售侵犯“汾”酒系列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9-09-29  来源:山西省工商局  浏览次数:8259

     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接到晋城市食药局城区分局案件移送书(晋城市食药监食案移[2014]4号),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刘二虎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刘二虎在晋城市瑞丰路14号经营一个烟酒店。2014年7-9月份,当事人从游商处分别购进竹叶青、玻璃汾等汾酒系列产品101件,共计888瓶,存放在其位于晋城市冯匠村的一居民房内销售,2014年10月29日,被城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3瓶,货款共计6271元,涉案金额839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15年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825瓶;2、罚款1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