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晋城市  浏览次数:6722

 

关于印发《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信用办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政务服务,打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战役,现将《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

 

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        章)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积极复工复产稳定发展,打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战役,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晋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二、实施领域

(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

(二)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金融债务违约领域。

(三)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域。

(四)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

(五)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信行为的其他领域。

三、宽容条件

(一)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四、实施措施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宽容措施:

(一)满足宽容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

(二)满足宽容条件的失信行为不实施联合惩戒。

五、实施分工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加大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严格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可适当设置一定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

(二)市人行、晋城银保监分局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到期未能偿还金融债务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进行展期或续贷。根据信贷调整情况,报送相关的企业信用记录。

(三)税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满足宽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四)人社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满足宽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五)其他主管部门对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整改期,对满足宽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审慎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七)各相关部门在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本部门的受疫情影响可宽容失信行为清单,并在“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公布。

六、异议申请

     中小微企业符合上述宽容条件的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宽容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反馈。

七、信用修复

     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规范明确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实行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如须进行相关培训的信用修复事项,市信用办可组织网上专项公益性修复培训。

八、实施期限

     本办法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再延续三个月止。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