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爱信用记录 推动安全发展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2

      近日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通知,在晋城市信用记录关爱日(6月14日)所在周(6月9日-6月15日)开展全市信用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是“诚筑晋城·信赢未来——关爱信用记录,共建诚信社会”。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标志。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2年中央两办又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在安全生产领域
      早在2014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就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应急部以第11号令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在安全生产领域
      经营主体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违法行为特别恶劣的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信息会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如通过行政处罚“双公示”的方式),尤其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信息公示期内将在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评优评先、财政支持等方面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国家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会定期结合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情况推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应急管理部门会运用经营主体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对被处罚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简称“三书同达”)。

      经营主体可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给予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及以上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且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进行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经营主体符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针对需要经营主体出具各类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领域和部门正在积极推行以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信用信息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管理平台自行下载。

      请各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经营和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以诚信赢天下赢得未来,以高质量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