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中国信用  浏览次数:113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裁量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分别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具体来看,不予处罚是指因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另外,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裁量规则》还提到,有以下三类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有以下五类情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裁量规则》同时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